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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強保家住湖北武漢青山,過去是武漢精鼎工業(yè)爐公司一分公司工人。2008直到2009年,將兩名女子囚禁且強暴多次。后來兩女子設法逃出,曾才被逮捕。2011年1月一審被法庭判死刑,曾強保不服提起上訴,2011年7月18日,湖北省高院二審裁定維持曾強保死刑判決。
2008年9月16日晚,他駕駛電動車竄至青山區(qū)白玉山第十七幼兒園附近,將路過的女子麗麗挾持至其事先挖好的地窖內施暴;2009年7月2日晚,又將時年18歲的紅紅挾持至自家地窖內。曾強保將麗麗、紅紅分開關押在兩個地窖內,時間長達590天和317天,直至2010年5月14日,兩名女孩被警方解救。據(jù)指控,2007年7月至2010年5月,曾強保還采取持刀威脅、噴辣椒水等手段,強奸婦女11名。還實施搶劫、搶奪各一起。檢方指控他涉嫌強奸罪、搶劫罪、搶奪罪、非法拘禁罪等四項罪名。
在這11起案件中,曾強保強奸既遂4起,其余7起均因各種原因未遂或中止。而作案地點,均在其青山住處周邊范圍。有數(shù)次都是他在夜間騎電動車遇見獨行女子時,尾隨或者直接用車撞倒被害人后,進行作案。并且,在對被害女子進行威脅控制之后,曾還持刀搶劫過她們身上的財物。曾強保在受審時態(tài)度惡劣,曾數(shù)次頂撞公訴人及法官。
一審獲判死刑宣判現(xiàn)場提出口頭上訴,稱自己“有精神病罪不至死”
地窖內囚禁兩名少女分別長達590天和317天,只為供自己長期發(fā)泄獸欲。昨日,武漢市中院對一度震驚社會的青山區(qū)男子曾強保變態(tài)強奸一案作出一審判決,現(xiàn)年40歲的曾強保被控強奸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搶奪罪四項罪名成立,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其中僅強奸罪單項罪名亦構成死刑。
曾強保原系武漢精鼎工業(yè)爐公司一名工人。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9月16日晚10時許,他駕電動車竄至青山白玉山地段,用事先備好的繩子勒住路經(jīng)此地的麗麗(化名),欲行不軌遭反抗,遂又采取持刀威脅、捆綁手段,將麗麗挾持至自家地窖內施暴,后用鐵鏈將其長期鎖于地窖中。
法院還查明:曾強保從2007年7月至2010年5月,為追求性刺激,采取持刀威脅、噴辣椒水等多種手段,強奸其他婦女9名,并犯下攔路搶劫、搶奪案各1起。
一審法院認為,曾強保在地窖內囚禁兩少女長達590天和317天,供其長期發(fā)泄性欲,嚴重摧殘了兩名被害少女的身心健康,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同時其在青山地區(qū)另外強奸作案9起,應依法嚴懲。
昨日判決下達后,曾強保當即提出口頭上訴,稱自己“社會危害有限”,“罪不至死”。其上訴的三大理由為:一,自己有精神病,將進一步提出精神病鑒定申請;二,未致受害人懷孕;三,未致受害人死亡或重傷。
色魔自辯有精神病 法院不采納
楚天都市報訊 曾強保強奸一案于去年11月16日進行不公開庭審,曾本人及其辯護律師均提出精神病申請鑒定。
曾強保一度向警方供述稱:感覺實施強奸有特別的生理滿足,每次尾隨、跟蹤單身女的時候,心中就有一種亢奮感,有時莫名煩躁、沖動,“懷疑這樣的病態(tài)舉止是精神病,我也曾借他人之名到醫(yī)院看過精神疾病”。
曾的辯護律師也提出,曾強保屬嚴重精神障礙,應屬限制行為能力人。
昨日,法院判決未予采納曾患有精神病的辯護意見。判決書稱,辯護人并未提供曾強保有精神異常史或有精神病家族史的相關證據(jù);其作案動機和目的明確,作案前周密策劃、精心選擇作案時間、地點,選擇作案對象;庭審時其回答問題切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避重就輕,邏輯思維較嚴密,無明顯不正常狀態(tài)。
新聞追蹤:
深挖兩間地窖,囚禁兩名少女長達一年多時間。 武漢青山區(qū)男子曾強保被控犯11起強奸案,在武漢市中院受審,整個庭審歷時2個小時,庭審中,曾大聲喊道:“我絕對沒有對小菲、小茜奸淫共百余次,我不知道這個數(shù)字是怎么得來的。”檢方當庭建議對其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該案將擇日宣判。
一張紙條救出兩名被囚少女
今年5月14日上午10時多,在漢口前進四路工作的杜師傅,到附近的電視修理店去玩,在修理工剛拆開的一臺15英寸“樂信”牌彩電機箱內部發(fā)現(xiàn)了一張紙條。
據(jù)杜師傅回憶,紙條被折成小方塊,滿是灰塵,上面用圓珠筆寫著“救命”二字,上面還畫有一張小地圖,并附有求救者父親的姓名及電話。
當天下午,半信半疑的杜師傅試著撥打了紙條上的電話。接電話的男子是家住青山區(qū)北湖農(nóng)場的村民周某,他19歲的女兒小茜已失蹤近一年。
杜師傅就此報警,警方隨即趕到地圖所指地點搜救。當天下午,警方在北湖農(nóng)場勝英大隊徐家崗村村民曾強保住所處,發(fā)現(xiàn)兩個隱秘地窖,而小茜和另一名16歲少女就被囚在地窖內,赤裸著身體,奄奄一息。而曾強保家離周某家僅隔200余米遠。
小茜被救后透露,其被關在地窖后,以寫家書為由,要來紙筆,寫下這封求救信,并塞到地窖內電視機的外殼內。這臺電視后被曾轉賣到舊貨市場并被人送修,求救信才得以被發(fā)現(xiàn)。
作案11起稱看黃碟走火入魔
就在兩名被囚少女被救出時,男子曾強保已因涉嫌強奸被公安機關抓獲,正在接受訊問。
曾強保被抓獲的重大線索,來源于其作案時遺落的一張飯卡。
據(jù)指控,今年3月15日晚8時許,青山區(qū)勝強村新馬路路段,女子小瑤一人獨行時,被一輛電動車尾隨。
突然,電動車在小瑤身邊急剎,車上男子將她猛撲在地并掐住她的脖子。之后,小瑤被該男子強行拉入附近樹林中,慘遭強奸。
然而,該男子作案后匆匆逃離現(xiàn)場時,落下一張飯卡。小瑤報警后,警方查出,飯卡主人正是武漢精鼎工業(yè)爐公司一分公司工人曾強保。
5月6日,民警以涉嫌吸毒為由對曾進行驗血。驗血結果顯示:該血樣與小瑤內褲上的精斑同屬曾強保。
5月8日,曾落網(wǎng),但其只承認有此一起作案事實。
當月14日,兩名被囚少女在曾強保家的地窖中被發(fā)現(xiàn)后,他又供認了共有11次涉嫌強奸、搶劫的罪行。
據(jù)悉,曾強?,F(xiàn)年39歲,與妻子離異。同村村民稱,案發(fā)前一直認為曾為人低調,是個老實人。但是,他和前妻相處時,夫妻關系很差,經(jīng)常打鬧。
曾于十多年前,在村里開過一家店,對外出租黃碟。其落網(wǎng)后也供認,自己犯罪是因為看黃碟走火入魔了。
追求刺激多種手段奸淫婦女
昨日上午,因涉嫌強奸罪、搶劫罪、搶奪罪、非法拘禁罪四項罪名,曾強保在武漢市中院11號庭受審。由于此案涉及被害人隱私信息,此次開庭為不公開審理,無人旁聽。
記者在押送嫌犯的通道看到,曾強保身高170cm左右,身體壯實。
庭上,公訴人用11分鐘宣讀了起訴書。據(jù)指控,曾強保從2007年7月至今年5月,為追求性刺激,采取持刀威脅、噴辣椒水、使用電擊器、掐脖子、捆綁等手段,在青山地區(qū),強奸婦女11名。
在這11起案件中,曾強保強奸既遂4起,其余7起均因各種原因未遂或中止。而作案地點,均在其青山住處周邊范圍。有數(shù)次都是他在夜間騎電動車遇見獨行女子時,尾隨或者直接用車撞倒被害人后,進行作案。并且,在對被害女子進行威脅控制之后,曾還持刀搶劫過她們身上的財物。
兩名被囚少女還表示,被關進地窖后,都是由曾強保一人送飯,但每隔兩三天才送來一餐飯。之后,在她們要求之下,曾送來了電視、影碟機、電腦。
曾強保是否在地窖中打罵過被囚少女,有在其家中等地查獲的電擊器、膠帶等證物以及被害少女的證言作證。
庭審焦點
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表示:曾強保在其居住地周邊相對較小的范圍內,隨意選擇作案目標施暴,受害人均為中青年女性,其犯罪手段卑鄙、殘忍,情節(jié)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此次受審,其認罪態(tài)度差,應以強奸罪、搶劫罪、搶奪罪、非法拘禁罪四罪并罰,建議依法判處其死刑,立即執(zhí)行。
曾強保的辯護人認為,本案中,曾為追求性刺激而犯罪,但并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的嚴重后果。并且,在多次作案時,遭反抗即主動放棄奸淫行為。其對社會產(chǎn)生的影響并不是極其惡劣。
另外,在公安機關曾主動交待了多項犯罪事實,應屬自首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同時,辯方還認為,曾強保曾到醫(yī)院進行治療,精神恐有異常,應屬限制責任能力,故請求法庭對曾做精神鑒定。
“不死人難道就可以說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公訴人反駁,案件所產(chǎn)生的后果是由多種因素構成的。我國法律規(guī)定,強奸案件的惡劣程度并不僅依照是否致人死傷來評定,曾強保拘禁兩名弱女子長達一年多,并實施了暴力,所產(chǎn)生犯罪后果特別嚴重。對于曾是否需要做精神鑒定,公訴方認為其在接受審查時,均神志清醒、應答正常,并無精神異常跡象。
聲音
曾強保5月8日被抓,兩少女5月14日通過自救行為才獲救,近7天無人送飯送水。他心存僥幸,導致兩名被囚女子險有生命之危,所以他還有故意殺人未遂的嫌疑。
——法官
“我并不想逃脫死罪的制裁,我也是有兒有女的人,我只希望能夠依照真實的證據(jù),給我一個公正的判決?!?br />
——曾強保[1]庭審對話 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依照每項犯罪事實向曾強保進行訊問。
“你是否對小菲、小茜在地窖中實施毆打?”公訴人問曾。
“沒有?!?br />
“你有沒有想過有一天會被發(fā)現(xiàn),有沒有想過把她們放出去?”
“我想過會被發(fā)現(xiàn),但從沒想過放走她們?!?br />
“我絕對沒有對小菲、小茜奸淫共百余次,我不知道這個數(shù)字是怎么得來的。”曾打斷問話喊道。
之后,每當公訴人問及其他幾項犯罪事實是否為曾所為時,曾均直接回答“沒有”。
由于曾強保并不配合公訴人的訊問,庭審進入舉證階段。
在長達1小時的舉證過程中,公訴方列舉了本案大量被害人的證言、證物及曾某自己所作的供述。
“我被曾關到地窖,里面的床上躺著一個女子,她腳上系著腳鐐。之后,曾解開她的腳鐐,用細鐵鏈把我們綁在一起?!毙》圃谧C言中表示。
兩名被囚少女還表示,被關進地窖后,都是由曾強保一人送飯,但每隔兩三天才送來一餐飯。之后,在她們要求之下,曾送來了電視、影碟機、電腦。
曾強保是否在地窖中打罵過被囚少女,有在其家中等地查獲的電擊器、膠帶等證物以及被害少女的證言作證。 注:上述受害者均為化名。庭審焦點 庭辯論階段,公訴人表示:曾強保在其居住地周邊相對較小的范圍內,隨意選擇作案目標施暴,受害人均為中青年女性,其犯罪手段卑鄙、殘忍,情節(jié)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此次受審,其認罪態(tài)度差,應以強奸罪、搶劫罪、搶奪罪、非法拘禁罪四罪并罰,建議依法判處其死刑,立即執(zhí)行。
曾強保的辯護人認為,本案中,曾為追求性刺激而犯罪,但并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的嚴重后果。并且,在多次作案時,遭反抗即主動放棄奸淫行為。其對社會產(chǎn)生的影響并不是極其惡劣。
另外,在公安機關曾主動交待了多項犯罪事實,應屬自首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同時,辯方還認為,曾強保曾到醫(yī)院進行治療,精神恐有異常,應屬限制責任能力,故請求法庭對曾做精神鑒定。
“不死人難道就可以說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公訴人反駁,案件所產(chǎn)生的后果是由多種因素構成的。我國法律規(guī)定,強奸案件的惡劣程度并不僅依照是否致人死傷來評定,曾強保拘禁兩名弱女子長達一年多,并實施了暴力,所產(chǎn)生犯罪后果特別嚴重。對于曾是否需要做精神鑒定,公訴方認為其在接受審查時,均神志清醒、應答正常,并無精神異常跡象。繩之以法
一審 2011年1月30日,武漢市中院對一度震驚社會的青山區(qū)男子曾強保變態(tài)強奸一案作出一審判決,現(xiàn)年40歲的曾強保被控強奸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搶奪罪四項罪名成立,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其中僅強奸罪單項罪名亦構成死刑。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9月16日晚10時許,他駕電動車竄至青山白玉山地段,用事先備好的繩子勒住路經(jīng)此地的麗麗(化名),欲行不軌遭反抗,遂又采取持刀威脅、捆綁手段,將麗麗挾持至自家地窖內施暴,后用鐵鏈將其長期鎖于地窖中。2009年7月2日晚10時許,年僅18歲的女子紅紅(化名)也被曾強保如法炮制,鎖進地窖中施暴。兩名少女在地窖內被囚禁關押分別長達590天和317天。2010年5月8日,曾強保被警方抓獲,警方從曾家位于青山區(qū)北湖農(nóng)場徐家崗村的地窖中救出兩名被囚少女。法院還查明:曾強保從2007年7月至2010年5月,為追求性刺激,采取持刀威脅、噴辣椒水等多種手段,強奸其他婦女9名,并犯下攔路搶劫、搶奪案各1起。
一審法院認為,曾強保在地窖內囚禁兩少女長達590天和317天,供其長期發(fā)泄性欲,嚴重摧殘了兩名被害少女的身心健康,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同時其在青山地區(qū)另外強奸作案9起,應依法嚴懲。判決下達后,曾強保當即提出口頭上訴,稱自己“社會危害有限”,“罪不至死”。其上訴的三大理由為:一,自己有精神病,將進一步提出精神病鑒定申請;二,未致受害人懷孕;三,未致受害人死亡或重傷。
曾強保強奸一案于去年11月16日進行不公開庭審,曾本人及其辯護律師均提出精神病申請鑒定。曾強保一度向警方供述稱:感覺實施強奸有特別的生理滿足,每次尾隨、跟蹤單身女的時候,心中就有一種亢奮感,有時莫名煩躁、沖動,“懷疑這樣的病態(tài)舉止是精神病,我也曾借他人之名到醫(yī)院看過精神疾病”。辯護律師也提出,曾強保屬嚴重精神障礙,應屬限制行為能力人。
法院判決未予采納曾患有精神病的辯護意見。判決書稱,辯護人并未提供曾強保有精神異常史或有精神病家族史的相關證據(jù);其作案動機和目的明確,作案前周密策劃、精心選擇作案時間、地點,選擇作案對象;庭審時其回答問題切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避重就輕,邏輯思維較嚴密,無明顯不正常狀態(tài)。 [2]
二審 2011年7月18日,記者從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對曾強保非法拘禁、強奸一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一審死刑判決。一審法院認為,其行為分別構成強奸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搶奪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死刑。曾強保不服當即提出上訴。
經(jīng)省高院二審開庭審理,關于上訴人曾強保提出公安機關鑒定結論有異議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公安機關的鑒定結論從檢材的提取到鑒定程序均合法有效。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人曾強保還提出“我挖地窖的目的是為了做灰磚出售”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曾強保挖第一個地窖的目的不排除是做灰磚出售,但并不影響其后來用于強奸、拘禁被害人紅紅、麗麗的事實的成立,亦不能作為從輕處罰的理由。故該上訴理由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曾強保提出“我有嚴重精神障礙,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曾強保一審、二審均未提供其有精神異常史或有精神病家族史的相關證據(jù)。曾強保作案動機和目的明確,作案前策劃周密,作案過程及作案后自我保護意識強。開庭審理時,曾強保回答問題切題。故該上訴理由法院不予采納。
湖北省高院認為:曾強保一人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曾強保為長期發(fā)泄其性欲,將被害人紅紅、麗麗非法拘禁于陰暗潮濕、污穢不堪的地窖內,長期、多次奸淫紅紅、麗麗,嚴重摧殘了二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同時另外強奸作案9起,主觀惡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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