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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市民孫先生一家三口在朝陽一路一家火鍋店吃飯,飯還沒吃完,就發(fā)現(xiàn)手機不見了。他要求店方賠償一半損失,雙方協(xié)商未果,結果發(fā)生肢體沖突。
■緣由
在火鍋店吃飯“丟”了手機
昨日上午11時許,在朝陽一路的“胖胖紅火鍋串串香”店內,服務員正忙著擇菜。
小吳是當日負責招呼孫先生一家的服務員,她說:“當晚9點多,那位吃飯的先生說他的iphone3不見了,要求店方賠償一半損失,即2400元?!?br />
“老板不愿意,說是給50元的優(yōu)惠券。對方當下就摔了我們的凳子,于是我們就趕緊報了警。”小吳說,警察趕來之前,孫先生的兩個朋友已經來到了店里。
渭城區(qū)刑警中隊的民警趕到現(xiàn)場后,便將孫先生和火鍋店老板馬先生帶回去做筆錄。做完筆錄后,警察建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
協(xié)商時,雙方各不相讓,便發(fā)生了肢體沖突。
馬先生的姐姐馬女士說:“丟手機的人將我弟妹的頭發(fā)拽了一下,還在她腿上踢了一腳?!?br />
于是,店方再次報了警。咸陽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化工開發(fā)區(qū)派出所的民警趕來后,急忙制止正在撕扯的雙方,并將孫先生、馬先生夫婦帶到派出所。
孫先生臨走時交待他的朋友,不要離開店里,等到事情解決了才能離開。
馬女士說:“當時都半夜12點了,那兩個人仍堅持要賠了錢才肯走,最后沒辦法,我再次報警,后來警察才將他們勸走?!?br />
■進展
堅持要店家給個說法
昨日中午12時38分,三名男子來到該火鍋店里,一進門,就問馬女士丟手機的事情如何解決。
其中穿著棕色衣服的男子便是孫先生。
“我在你們這里消費,手機丟了你們就有一半的責任,我的機子是4800元,你們賠一半,這事就算了。”孫先生說。馬女士說:“不可能,你們都打了人,我們的醫(yī)藥費誰掏?”
孫先生告訴記者,他們一家當晚8時許來該火鍋店吃飯,他坐下后,就把外套掛在椅背上,“快吃完了,老婆問我?guī)c了,我一摸兜,才發(fā)現(xiàn)手機不見了?!?br />
被問到為何要扯馬先生妻子的頭發(fā)時,孫先生說:“我一看他老婆撕扯俺媳婦,我當然要去保護了,后來就撕扭在一起了?!?br />
下午2時許,派出所民警趕了過來,和店主及孫先生分別進行了交談。民警臨走時對孫先生說:“你們先自己協(xié)商解決,但是不許鬧事,不能影響人家正常營業(yè)。等到對方(馬先生的妻子)的傷檢結果確定以后,再說后面的事情?!?br />
馬先生說:“我妻子現(xiàn)在頭皮被拉傷,導致眼睛視力模糊,已經不能來店里正常上班了。2400元的賠償我們無法接受,如果對方仍堅持這一要求,可以走法律程序?!?br />
在火鍋店巡視一圈,并未發(fā)現(xiàn)有監(jiān)控,也不見任何的防盜提示標識。
■律師
首先要證明
確實是在店里丟了手機
陜西秦瀚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李志鋒介紹,根據(jù)《合同法》第60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第44條規(guī)定,消費者在服務場所物品丟失時,分為兩種情況:對于不能隨身攜帶的物品,交由店方保管,如果丟失,店方應付相應責任;如果是可以隨身攜帶,應由消費者自行保管,商家沒有相關的保管責任,但是,如果消費者基于信任的情況將物品放在店內,而中途離開,店方應負部分責任。
李志鋒個人認為,孫先生將衣服掛在椅背上,是為了接受店方的服務才這么做的,此時對手機的保管責任已經進行了轉嫁。如果孫先生的手機確實是在店內丟失,店方應負有部分責任。
孫先生要索賠,首先要證明自己的手機確實是在店內丟失的,其次還要提供相應的證據(jù)證明手機的價值。本報記者薛玉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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