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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卜亮)本來只是課間玩鬧,誰料,濤濤無意間用筆戳傷同學的眼睛。2011年12月30日,秦都區(qū)人民法院陳陽法庭審理終結(jié)了這起發(fā)生在校園的人身損害糾紛案件。除濤濤的法定代理人外,學校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濤濤和倩倩兩人就讀于咸陽某小學,念六年級。去年3月24日下午4時許,課間休息時間,濤濤將倩倩手中的筆奪走。正當倩倩抬頭看時,濤濤手中的筆滑落,掉在倩倩的右眼。后經(jīng)診斷,倩倩為右眼角膜穿通傷。
受傷后,倩倩先后輾轉(zhuǎn)多家醫(yī)院治療,期間的醫(yī)藥費濤濤的家長均已承擔。為索要相關賠償,倩倩將濤濤及其所就讀的學校告上法庭。
經(jīng)法院審理認為:濤濤致倩倩右眼受傷,但因濤濤系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而學校對濤濤和倩倩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故濤濤在學校致倩倩受傷,學校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2011年12月30日,法院一審判處,倩倩因事故產(chǎn)生的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8032元,由濤濤的法定代理人承擔6425.6元,學校承擔160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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