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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陽公安建“黑紅”名單獎誠信懲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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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9-11-10 22:48:28 | 只看該作者 |只看大圖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自11月6日起,咸陽市公安局結合自身職業(yè)和社會管理特點,在全市公安領域誠信體系建設中推出“黑紅名單”管理制度,向相關部門或單位通報并向社會公布,在一定時間內(nèi)對列入“紅黑名單”行政管理對象單位進行相應激勵或懲戒。

公安行政管理對象單位在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行政管理,連續(xù)三年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記錄,且法定代表人未被法院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人員名單的前提下,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管理活動,配合公安機關開展防范、打擊違法犯罪行為,落實單位內(nèi)部治安保衛(wèi)主體責任和工作制度,在公共安全領域作出突出貢獻的,納入“紅名單”管理范圍。

對不配合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違法犯罪活動和執(zhí)行有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務;在公安行政管理中提供虛假材料,情節(jié)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存在內(nèi)部治安隱患一年內(nèi)被公安機關依法處罰兩次以上的;涉嫌單位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或為了公安行政相對人利益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納入“黑名單”管理范圍。

全市各級公安機關按照“分級登記,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將公安領域信用“紅黑名單”在本級公安機關門戶網(wǎng)站發(fā)布并推送至“信用中國”共享平臺。必要時,可采取新聞媒體曝光和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等方式公布。列入公安領域信用“紅黑名單”管理的期限原則上為一年,列入和解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為準。

被列入“紅名單”的,可以優(yōu)先獲得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資金資助和政策支持,優(yōu)先承接政府授權和委托事項、參加各類表彰和獎勵。對列入“黑名單”的,約談單位負責人,限制或取消其參加公益招投標和承接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獲取專項資金資助和政策扶持等監(jiān)督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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