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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陽市委原常委、紀委原書記、監(jiān)委原主任權王軍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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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20-6-16 11:44:47 | 只看該作者 |只看大圖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9年9月24日,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發(fā)布消息,咸陽市委原常委、市紀委原書記、市監(jiān)委原主任權王軍被雙開。

2020年6月15日,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陜西省咸陽市委原常委、紀委原書記、監(jiān)委原主任權王軍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濫用職權罪、非法狩獵罪及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一案依法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權王軍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濫用職權罪、非法狩獵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2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權王軍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權王軍在擔任省委巡視組副組長、楊凌示范區(qū)紀工委書記、咸陽市紀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晉升、工作調動、工程承攬、土地審批、企業(yè)經營、涉及案件處理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6721.83765萬元;被告人權王軍個人及其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為人民幣2930.463642萬元;濫用職權,擅自處理違紀資金;伙同他人多次持槍在禁獵區(qū)、禁獵期非法狩獵;非法持有槍支、彈藥。

法院認為,被告人權王軍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以及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權王軍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權王軍濫用職權,擅自處理違紀資金,致使公共財產遭受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權王軍伙同他人多次持槍在禁獵區(qū)、禁獵期非法狩獵,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權王軍非法持有以火藥為發(fā)射動力的槍支、彈藥,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被告人權王軍在調查審查階段主動交代了部分受賄事實,該部分可認定為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guī)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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