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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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未明確之前,組織者應承擔責任 | 隨著戶外探險活動的普及,“驢友”的足跡已越來越遠,很多人跡罕至的高山、峽谷都成為“驢友”熱衷的去處,西安戶外救援隊隊長陳旭同近年來參與了多次營救驢友的隊伍中,他認為,“驢友”探險要量力而行。如果出現(xiàn)意外,就需要動用社會資源去援救,“其實一般容易出事的,以自駕游居多,三五人出行,隨意性很大,很難把握?!?/strong>
陳旭同認為,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戶外事故責任如何劃分,但是活動組織者首先要承擔責任,同時驢友自己也要對自己負責。“現(xiàn)在多起驢友遇險,都是自己脫離隊伍,自己逞強,這樣就導致隨機性很大,給營救也造成很大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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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外俱樂部一般在活動宣傳中會告知風險,但大多數(shù)宣傳所有責任與其無關,此舉有待有關部門判定。我們認為戶外運動其實就是特種旅游,責任應以旅行社責任作為參考,或視為商業(yè)合作關系,AA不盈利的與商業(yè)盈利的應以合同法判定。
1.國外針對戶外運動的責任判定是:風險自負。
2.刑事責任應由公安機關,普通民事經(jīng)濟責任應以活動本身性質而論,如是戶外公司組織的活動第一責任人為企業(yè)法人,如有保險,經(jīng)濟責任應先由保險公司賠償,其次為企業(yè),但也應視保險范圍及種類。但所有的責任劃分應分析活動組織者是否過錯,是否未盡到義務,是否對受害者直接造成傷害或損失,總之戶外行業(yè)沒有明確法律規(guī)定,一切應以相關法律法規(guī)作為依據(jù)來判斷,孰是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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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guī)范、快明確監(jiān)管主體是解決問題之根本 | 隨著戶外運動越來越興盛,近幾年我國驢友的旅游數(shù)量與日俱增增。但擺在人們面前的就是驢友出門的安全問題和出事后的責任追究問題。任何組織在自身龐大了之后都要有一個專門的機構來進行管理,所以需要成立一個驢友專門組織對其監(jiān)管。
與跟團出游不同,“驢友”們玩戶外運動多是自發(fā)行為,去的地方均不是成熟景區(qū)。而旅游局管理的是旅行社、景區(qū)、酒店等市場主體,難以對一些人跡罕至的地方形成約束,因此,戶外運動處于監(jiān)管上的空白。有關人士進一步表示,“驢友”萬一出現(xiàn)事故,也多發(fā)生在偏遠地方,施救不便。因此,應盡快明確監(jiān)管主體,并對活動進行相關登記備案,以備發(fā)生意外時及時救援。
同樣國家在法律上也要做到對其的細化,比如合格的驢友要有驢友資格證,你必須經(jīng)過專業(yè)的訓練和考核才可以拿到旅游證,這樣才能獨自或結伴進行戶外運動,否則一切無證驢友在進行一切危險性的戶外運動時,要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這樣嚴格限制驢友的出行,才能減少驢友外出的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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