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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日中午,王鋼(化名)駕駛陜D266XX小型普通客車,與陀鵬(化名)駕駛陜DD27XX小型普通客車在渭城橋什字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陀鵬受傷,兩車受損。事故發(fā)生后,王鋼駕車逃離現場,向世紀大道駛去。陀鵬駕車在后追趕。
兩車行至世紀大道藍馬轉盤以西約二百米處時再次相撞,致兩車再次受損。陜D266XX小型普通客車側翻后,滑出又撞上途經此地的賈山(化名)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致賈山受傷,小型普通客車也受損。
該事故經咸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秦都大隊調查認定:王鋼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車輛駕駛人沒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據此認定王鋼應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陀鵬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據此陀鵬應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王鋼和陀鵬對第三人賈山的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后賈山訴訟至法院,請求二被告共同賠償其損失12000元。法院第一次組織調解時,王鋼情緒激動,認定自己也是事故受害者,原告車輛是陀鵬撞的,交警隊認定自己也要承擔責任本身就不合理,現原告還將自己告上法庭,故不愿調解。三方爭辯激烈使調解工作陷入僵局。
鑒于此,承辦法官讓原告賈山及陀鵬先行離開,依據該案事實,就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王鋼進行細致解說。3日后,王鋼主動電話聯系承辦法官,表示對法官的講解已完全明白,請求再次調解。
2月27日,該案第二次調解各方達成一致意見,被告王鋼、陀鵬共同支付原告賈山各項損失共計9000元,雙方再無其它爭議。
通訊員 李亞維 本報記者 薛玉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