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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覃某某從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5月份期間,違反國家煙草專賣制度,從非法渠道大量購買“ESSE(愛喜)”、“520”、“阿詩瑪”、“云煙”、“玉溪”等品牌卷煙,加價后利用自己或他人的銀行卡、支付寶、微信等支付手段,通過快遞、物流方式向被告人孫某某、肖某某、朱某雄、李某(另案)、柳某、朱某柱、徐某、曾某等人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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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22 15:39 上傳
其中向?qū)O某某、肖某某銷售卷煙金額為2439173元,向被告人李某、曾某、朱某柱、朱某雄、徐某分別銷售卷煙金額為1073300元、760518 元、443710 元、335540元、114535元,向被告人柳某銷售卷煙金額351870元(其中16860元系咸陽煙草專賣局為破案所匯)。
2016年5月22日,咸陽市公安局在柳某配合下將覃某某抓獲,并從其處查獲品牌卷煙共計(jì)49條,價值5060元。覃某某非法經(jīng)營煙草銷售金額共計(jì)5523706元。
被告人楊某某從2016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間,違反國家煙草專賣制度,從非法渠道大量購買品牌卷煙,加價后利用支付寶、微信等支付手段,通過快遞方式向柳某銷售,非法經(jīng)營銷售金額102800元。
后在柳某配合下,咸陽市公安局將楊某某抓獲。
孫某某、肖某某違反國家煙草局專賣制度,數(shù)次從覃某某處非法購買品牌卷煙金額2439173元,再以加價的方式賣給他人牟取非法利益。
朱某雄違反國家煙草專賣制度,數(shù)次從覃某某、高某(另案)、邵某某(另案)處分別非法購買金額335540元、645805元、639080元品牌卷煙,共計(jì)1620425元。除小部分自用外,再加價賣給下線牟取非法利益。
檢方認(rèn)為應(yīng)追究刑責(zé)
檢方指控,柳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制度,數(shù)次從覃某某處非法購買金額335010元的品牌卷煙;數(shù)次從楊某某處非法購買金額102800元品牌卷煙;數(shù)次從郭某某(另案)處非法購買金額265686 元品牌卷煙,共計(jì)703496元。購得卷煙后,再以每件加價的方式賣給下線牟取利益。2016年5月17日,咸陽市煙草專賣局專賣稽查支隊(duì)在柳某岳父家查獲品牌卷煙975條,價值11.76萬元。
朱某柱跟隨李某(另案)非法倒賣卷煙后,又獨(dú)自違反國家煙草專賣制度,數(shù)次從覃某某處非法購買金額443710元品牌卷煙,再加價賣給下線牟取非法利益。
徐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制度,數(shù)次從覃某某處非法購買金額114535元品牌卷煙。購得卷煙后,再以每件加價方式賣給下線牟取非法利益。
曾某自2015年開始,數(shù)次從覃某某、邵某某處購買品牌卷煙。2016年4月7日,其煙草專賣許可證屆滿未延續(xù),被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煙草專賣局注銷后,仍然違反國家煙草專賣制度,數(shù)次從覃某某處非法購得金額58115元的品牌卷煙,再以每件加價方式賣給下線牟取非法利益。
2016年7月29日,咸陽市公安局在曾某處查獲“利群”、“硬中華”等品牌卷煙50條,價值22040元。
咸陽市檢察院認(rèn)為,被告人覃某某、楊某某、柳某、徐某、曾某、孫某某、肖某某、朱某雄、朱某柱等人違反國家煙草專賣制度,非法經(jīng)營煙草,牟取非法利益,擾亂市場秩序,其行為觸犯《刑法》相關(guān)規(guī)定,犯罪事實(shí)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應(yīng)以非法經(jīng)營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
庭審中,對于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shí),除孫某某、朱某雄、柳某、朱某柱對起訴書指控的購買卷煙金額或品牌有異議外,覃某某、肖某某、徐某、曾某、楊某某均無異議。
從昨日上午9時30分開始,庭審持續(xù)約6個小時后合議庭宣布休庭,案件將擇日宣判。
來源: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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